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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,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,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。
按照我国《仲裁法》的规定,仲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仲裁委员会,包括各专门委员会。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。其设立地点应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,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,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。
二、仲裁机构的类型有哪些
1、常设仲裁机构
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,有全国性的,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。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,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,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。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。
2、临时仲裁机构
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,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。
3、专业性仲裁机构
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,这类仲裁机构有:伦教羊毛协会,伦敦黄麻协会,伦教油籽协会,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。
三、仲裁的特点有哪些
仲裁的特点如下:
(1)自愿性
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,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,交与谁仲裁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。
(2)专业性
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,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,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。
(3)灵活性
与诉讼相比,仲裁程序更加灵活,更具有弹性。
(4)保密性
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。仲裁法律和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。
(5)快捷性
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,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。